8. 保险. 供应商将自费购买商业综合或公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CGL”)(包括产品和完工、人格和广告损害以及合同责任承保),每次事故的最低限额为 2,000,000 美元;综合累计限额为 5,000,000 美元;产品和完工累计限额为 2,000,000 美元、人格和广告损害累计限额为 2,000,000 美元,按事故发生制承保。CGL 保单必须包含以“泛达公司、其关联公司及子公司”为收益人的广义式供应商批单。供应商同意在向泛达交付相关产品至少两年后,继续购买并续保产品和完工责任保险。本文件中规定的保单限额不会因为抗辩或处理余额递减或类似类型保单产生的索赔,而减少或降低相关费用或成本。保单不应该是余额递减或类似类型保单,相反应该是仅根据为索赔或损失支付款项而降低限额的保单。CGL 保单必须包含以“泛达公司、其关联公司及子公司”为收益人的附加保险资格。供应商还应该特别确认广义式供应商批单。附加保单批单的范围,至少不能小于根据下列各项提供的总保障:(a) ISO Form CG 2010(2010 年 10 月)附加保单批单;(b) ISO Form CG 2037(2010 年 10 月)附加保单批单;及 (c) ISO Form CG 2015(2004 年 7 月)供应商批单损害赔偿。附加保险资格还应该延伸至抗辩成本。必须向 AM Best 评级不低于 A 及财务分类评级不低于 7 的保险公司购买 CGL 保险保单。就泛达购买的任何保险类别,供应商保有的所有保单均应是主要及非供款的。此外,供应商同意放弃其通过有效和可保的保险(包括其项下的免赔额或自我保险),对任何承保或本应该承保的索赔的代位权。上述保险类别和限额不以任何方式限制供应商对泛达的法律责任。